路過工地遭遇橫禍,賠償責任誰來承擔?
2022-12-28 11:37:09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王彩英 | 作者:張永紅 周小英 | 點擊量:11203
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張永紅 周小英)近日,婁底婁星區(qū)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因車輛輪胎碾壓的碎石飛濺傷害行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21年8月,周某某在某公司項目工地旁的道路上正常行走,遇到呂某某駕駛的混凝土運輸車行駛至該區(qū)域時,車輛輪胎碾壓的碎石突然飛濺至周某某的面部,造成周某某受傷的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周某某在醫(yī)院住院治療,并經司法鑒定為10級傷殘。因雙方就賠償問題協(xié)商不成,周某某無奈之下便起訴至婁星區(qū)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等相關費用。
婁星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是一起非接觸性交通事故引發(fā)的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根據“誰侵權誰賠償”的原則,呂某某應當向周某某承擔侵權責任。經開庭審理查明,在事故發(fā)生時,道路上來往的車輛僅有呂某某所駕駛的車輛,道路上沒有其他可造成碎石飛濺的因素,結合相關證據及證人證言,應認定周某某的損害與呂某某的行為有關,故呂某某需承擔事故責任。因涉案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故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周某某賠償損失,不足部分由呂某某承擔。最終,法院判定,周某某的損失首先由保險公司在理賠范圍內理賠,不足部分由呂某某承擔。案件判決生效后,保險公司和呂某某均主動履行了賠償義務,案件圓滿結案。
一審:李林俊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責編:王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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